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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四川成都专业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czwjfls.cn/
    核心内容:目前,随处能见到”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商广告,房产抵押借贷异常红火。这种这样的借贷方式安全吗?会存在些怎样的风险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产抵押借贷须有“法律保险”
  目前,用房产作抵押进行借贷非常红火,大街小巷一抬眼就可以看到“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商广告。这种借贷对双方安全吗?记者采访了一些基层法院,法院的法官说,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房产经纪人作为中介的贷款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其中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最近这种借贷形式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出借方一不小心,就会出差错,弄得血本无归。以下四个方面最容易出现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的房本作为抵押的,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这种问题出现的最多,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如果不签的话,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贷款做担保,不签合同。这样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第三人到头来自己的住房被冻结、执行。所以,业内人士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安全。
  三是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而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案例。
  四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一旦出现不还款的情况,如果找不到对方有第二处住房的证据,债权人依然有可能不能执行到抵押人的房产。
  因此,房产和法律界人士提醒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慎对抵押,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在进行这种借贷时,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贷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有提供第二处住房的最好办理公证。其三,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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